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风建设,规范研究生科研实验记录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实验记录是指研究生在实验、观察、调查或者资料分析等科研实践中,根据真实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的各种文字、数据、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
第三条 研究生回研究所后,导师和指导小组应制订科研实验记录检查方案,确定论文科研实验记录检查的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 科研实验记录以纸质媒介为主。记录本须印制规范,专门用于记录与论文研究有关的实验情况,不得与读书笔记等合用,不得撕折、缺页。
第五条 科研实验记录应包括课题名称、实验名称、实验设计、实验时间、实验人员、实验环境、实验方法、实验仪器和材料、实验结果等内容。
第六条 科研实验记录必须使用黑色或蓝色的签字笔或者钢笔书写,使用规范汉字,字迹工整,内容清楚,页面整洁。专用术语和常用外文缩写必须符合规范。计量单位采取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位数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取舍。
第七条 科研实验记录要求准确、完整、及时、规范。不得伪造或者编造数据,不得写“回忆性”记录,不得随意删除、增加或者修改。如确因写错必须修改,则应当注明修改内容,在需要修改处画一横线,不得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的记录能够辨认,并且由修改人签字。
第八条 科研实验图表、图片、照片应当粘贴在记录本的相应位置上。电子图片音像资料要统一编号保存,同时应在科研实验记录本上有相应的文件记录。示意图、草图、表格应当使用必要的工具绘制。
第九条 导师、课题负责人要定期检查科研实验记录,并签署检查意见和检查日期。原则上导师或课题负责人每两周应检查一次研究生科研实验记录。
第十条 研究生院和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采用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科研实验记录进行检查。在中期考核环节对科研实验记录进行普查,经检查不合格者中期考核不予通过,并限期在3个月后重新接受检查和考核。在毕业资格审查环节科研实验记录检查不合格者,给予推迟论文答辩和延期毕业的处理。在科研实验记录检查中被发现违反学术道德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按《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或不再参加课题研究时,应将科研实验记录本及时上交导师或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可以复印其原始记录作为今后研究工作的参考。不移交科研实验记录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